返回陕西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咸阳市长武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武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12-24 12:04  文章来源:长武县经济发展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长政办发〔2008〕131号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长武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 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长武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及省、市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切实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内容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截止。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三、补贴资金来源
  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四、销售网点的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市实施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经营店和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要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经济发展局登记备案,并填写《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购买和申请领取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本县内(或陕西省境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税务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账户。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由县财政局协调安排乡镇财政所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设在各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的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的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部)。补贴兑付具体按《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全县电家下乡推广工作,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长武县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发展局,上官德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
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经济发展局工作职责。县经济发展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网点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网点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散发传单、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要联合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二)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会同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县家电下乡工作。(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八、违规处罚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家电下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乡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三)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四)县广播电视局及销售网点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发布重要信息,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五)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度,与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六)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家电下乡工作情况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告    2008-12-04 09:06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陕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发合 电话:029-8729159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