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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告
2008-12-04 09:06  文章来源:长武县经济发展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屠宰厂为我县定点屠宰厂,全县范围内的生猪(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都必须进入该屠宰厂屠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屠宰生猪。
  二、屠宰后的肉品必须加盖“三章(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凡“三章两证”不齐全的上市肉品,一律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没收,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
  三、严格推行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禁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进入市场;未经检验盖印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病害猪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各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必须购买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盖有检疫合格印章的肉品,购买时做到索证索票,货证(票)相符;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进登记台账制度,明确记载采购渠道、数量、时间,严禁采购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肉品
  五、实行肉品定点交易制度。县内所有向市场供应肉品的零售户都必须在肉品定点市场交易;并办理票证备查,禁止进行场外交易。从定点屠宰厂直接采购肉品的,应向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出具与定点屠宰厂签订合同和相关手续。
  六、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厂上市交易,严禁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肉品进行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于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上市交易的肉品,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妨碍屠宰执法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恶劣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县经济发展局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合工商、卫生、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联合打击和取缔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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